武汉市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武汉市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Wuha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

缩写:WHLP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市内从事药师专业的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严格履行国家赋予药师的各项职能,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全国性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医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立法工作;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药师提供有关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三)接受并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的药师管理、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

(四)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药师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药师的各种活动。建立同国内、国外的药师协会和药师的友好交往;

(五)加强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药师执业行为自律管理工作;

(六)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药师的素质,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七)组织开展国内、国际药师学术交流,推荐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建立药师网站,编辑通讯和药师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每年邀请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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